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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新人社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0条,自20268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劳务品牌是具有地域特色、技能特点和良好市场口碑的劳动力资源区域公共品牌,在促进就业、助推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壮大劳务品牌,增强其知名度、认可度和美誉度,更好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编写的《劳务品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按内容逻辑可归纳为总则、品牌分类、发现培育、评选认定、动态管理、保障激励及附则七个板块,核心要点如下:

(一)劳务品牌基本定义与工作格局(第1至5条)。

定义:劳务品牌是指在自治区区域内发展并由劳务品牌培育主体认定,具有一定从业人员规模、鲜明地域特色、突出技能特点、显著行业特征,呈现相对统一的劳动精神、职业素养,具有良好市场口碑的劳动力资源集合形成的区域公共品牌。命名规则:原则上采用“地域+产业/行业/产品/技能+人(员、工、匠、师等)”或“地域+职业/工种”的形式,不嵌入企业或相关机构名称等商业元素。工作格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分级认定、分级培育、分级管理,各级品牌可逐级申报升级,跨区域品牌可联合申报、共同培育。

(二)劳务品牌分类体系(第6至7条)。产业类别:按国家行业标准,分为种植养殖类、制造类、建筑类、住宿餐饮类、居民服务类、文旅手工艺类、新兴产业类、其他产业类共八类,每一类均有明确的产业内涵和从业人员核心特征。等级划分:分为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区)级三个等级。自治区级要求全区甚至全国有一定知名度;地(州、市)级要求带动辖区就业规模较大、技能特色鲜明;县(市、区)级要求与当地特色产业紧密结合、社会效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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