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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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7-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立法的必要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大局稳定,是党中央高度关切、自治区党委持续部署推进的重大民生实事工程。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区立足新疆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特征、跨区域务工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欠薪工作机制。为把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与我区成熟实践经验转化为刚性地方制度,细化上位法实施规则、补齐基层监管短板、破解治理欠薪问题堵点难点,制定本规定具有现实必要性与法治紧迫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部署、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法定载体。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要求,细化《条例》,将我区“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工作机制上升为法定制度,为全区常态化治理欠薪工作提供稳定、统一的法治支撑。

二是破解我区治理欠薪现实堵点、适配用工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条例》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小微零散用工、各类市场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仍持续显现。当前,还存在多部门协同监管权责边界不清晰、数字化监管缺少法律支撑、农民工维权取证弱势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填补制度空白、明晰监管路径。

三是守住民生底线、防范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农民工是支撑我区城乡建设、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工资收入是其家庭维系生活、就医就学的核心保障。欠薪问题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通过立法构建源头预防、过程管控、线索处置、应急兜底、从严惩戒全链条闭环治理体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欠薪问题,夯实社会稳定根基。

二、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民生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重要论述,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锚定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立足新疆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际,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全过程、制度设计各环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维护劳动公平,尊重劳动者主体地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吸纳基层实践、市场主体、群众诉求;坚持法治统一原则,严格衔接上位法律法规,不抵触、可落地、能实操;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构建全流程欠薪风险防控机制。

三、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结构。《草案》共十七条,遵循“上位法承接+本地化细化”立法思路,紧扣新疆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现状、南北疆监管地域差异、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治理突出短板。条文设置精简务实,不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聚焦我区治理欠薪堵点难点实施小切口精准立法,契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命名规范与立法标准,权责划分清晰、办理程序明确、落地操作性强。

(二)主要内容。

1.明确立法定位与协同治理顶层设计(第1—4条)。明晰立法目的、上位法适用依据,确立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统一治理机制与核心工作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处置机制,构建全域覆盖、多方联动的协同治理体系。

2.搭建自治区统一数字化监管体系(第5条)。依托自治区层级统筹优势,明确由自治区人社厅统一建设运行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整合务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考勤及工资发放全链条数据,实现欠薪风险智能预警、线索分级分类处置。建立跨行业、跨部门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以数字化监管破解远距离、跨区域监管难题,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判、源头防控转型。

3.创设适配我区实际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第6—7条)。精准划定平台监管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3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平台常态化监管;小额零散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新增农民工离场工资结算确认制度,明确总包、分包单位必须在务工人员离岗当日结清全部劳动报酬,并同步上传监管平台,补齐农民工维权取证短板,从源头减少薪资结算纠纷。

4.健全工资支付兜底保障机制(第8—9条)。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连带清偿规则,明确分包单位欠薪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建设单位垫付、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情形各方主体连带清偿责任,压实项目全链条市场主体支付责任。完善属地应急兜底机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应对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兜牢民生底线。

5.优化欠薪线索闭环处置与劳动者举证倾斜规则(第10—11条)。建立全区欠薪线索统一归集、分流交办、跟踪督办、实时反馈闭环工作机制,畅通线上线下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压实部门协同处置责任,提升欠薪案件办理质效。固化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举证责任,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等核心证据的,倾向劳动者相关诉求主张,有效化解农民工取证弱势难题。

6.分类设置对应法律责任条款(第12—16条)。对照上位法及《草案》前置约束条款,配套设置五类专项处罚规则,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节匹配对应执法主体与处罚幅度,实现违法情形与处罚条款一一对应,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力。

7.附则(第17条)。明确本规定施行时间,便于各地各部门同步制定配套落实举措,平稳推进法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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