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让法治保障端稳民众“饭碗”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次数:   【字体:

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记者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李学军就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李学军表示,本次修订工作秉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围绕明晰各方职责、优化公平就业环境、助推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等关键领域,对既有法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修改与完善,为促进新疆地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与保障。
就业是经济的“晴雨表”、民生的“压舱石”、社会的“稳定器”,是发展之要、安邦之策、稳定之基。2007年8月30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认真审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此举标志着我国在促进就业工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随后,在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该法律的实施办法,这一举措对于推动和促进新疆地区的就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适应和满足新时代就业工作的需要,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国家还相继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均对就业相关的各项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近年来,新疆经济社会持续稳健发展,不仅催生了众多新的就业增长点,同时也在就业领域呈现出诸多新的变化、趋势和挑战。鉴于这一形势,为深入剖析新疆就业领域的主要矛盾、显著问题及发展趋势,确保该《办法》紧密贴合实际、具备适度前瞻性。在全面调研全疆就业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将部分省份的宝贵经验积极汲取借鉴,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州相关委办厅局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论证和多次修改,力求制定出符合新疆实际、具有前瞻性的就业立法方案。
李学军介绍,修改后的《办法》共8章59条;其中修改41条、新增14条、删除7条、未修改4条,其中实质修改16条、文字表述修改25条。
本次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修改《办法》过程中始终秉持就业导向,注重政策间的协同配合,旨在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有效汇聚各项政策之力,以法治手段支持解决就业问题,从而打造了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法治“工具箱”。
《办法》在详尽阐述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就业促进责任,并强调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考核监督机制,以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同时,《办法》还提出了加强对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的就业支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
在鼓励支持新业态发展方面,《办法》特别注重在法规层面加强对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的保障,以提升新业态就业服务管理水平。此外,鉴于对口支援新疆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显著优势,《办法》还提出通过实施援疆政策、援疆项目等方式,积极开拓就业岗位,优化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从而为各民族劳动者创造更多高质量充分就业机会。
针对就业公平问题,《办法》精心构建了一套全面的政策“宝典”。通过聚焦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局势,并深入分析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办法》从解决“有活没人干”的难题入手,进而应对“有人没活干”的困境,致力于推动多渠道就业与创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在维护弱势群体就业权益方面,《办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阻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及就业歧视现象,提出了两项重要举措。首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亦应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其次,特别设立了“公平就业”专章,为优化公平就业环境,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办法》还将致力于消除就业中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现象,促进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针对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益保障,《办法》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与指引。
《办法》围绕国家所需、问题所在、机制所束、新疆所能,新疆地区积极致力于完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以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为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贡献新疆力量。
《办法》坚持以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为核心,持续推动就业质量的实质性提升和就业数量的合理增长,致力于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等特定群体就业以及加强就业服务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以下举措:
要强化困难群体的兜底帮扶工作,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导向与政府帮扶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多渠道就业格局的形成。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设定为开放性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明确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帮扶措施等。
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基层就业服务工作的力量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服务机构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要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水平,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多样化就业需求。
用法治汇聚促进就业合力,而如何在稳存量的同时,做好拓增量、提质量是当下就业工作的重要课题。该《办法》的推行,是新疆以最优的政策、以最强的机制,凝聚全疆力量,有效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就业服务网络,推动各族群众就业创业。而以此维护好的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权益,对推动全社会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在积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层面,《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要、人才需求开展多元化、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落实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薪酬、表彰等激励政策。同时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和院校培训资源优势,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
下一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方位推动就业工作深入实施,不遗余力地促进各类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并致力于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实际成效,确保稳就业工作真正落地生根。同时,将着眼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企业运营、扩大就业岗位,通过完善相关措施、实施精准施策,不断优化就业环境、激发社会活力,以推动全疆范围内实现更高质量的充分就业。在履行“人大使命”的过程中,新疆人大常委会将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更加积极地发挥其作用,持续开展监督、精准监督、依法监督,以推动政府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展现出新疆人大在新时代下的积极作为和担当精神。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