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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职能职责,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并根据评价结果针对性的进行监管,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劳社厅发〔2007〕12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1-5条)总则。阐释了制定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人社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评价组织的构成。第二章(6-11条)等级评价标准。规定了参加等级评价的必要条件,评价结果等级和相应的评价标准第三章12-15条)等级评价程序。明确了开展等级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四章16-19条)结果应用。规定了等级评价结果的奖惩措施。第五章20-22条)管理与监督。明确了等级评价工作管理监督要求。第六章23-24条)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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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