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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本行业领域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具有中级、初级职称及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的学时登记认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区内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学时登记认定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相当于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高级研修项目、进修项目;

(三)到本行业本领域相关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四)担任自治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或者参加上述活动;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党校相关专业相应层级学历教育;

(六)当年获得发明专利的,在专业领域实践研究有突破的;

(七)承担本行业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基金项目;

(八)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

(九)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十)自治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专业科目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高级研修项目,考核合格的,可以视为完成当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参加进修项目的,按照实际时间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三)到本行业本领域相关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实际时间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四)担任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可以按照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50学时;上述活动参加人,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的,本科学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分别视为完成4年度、3年度、2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参加党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参照相应层级国民教育标准折算学时。

(六)当年获得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七)承担本行业领域自治区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相关研究课题、科研项目,课题结项当年可以折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八)独立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

(九)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每个科目可以折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十)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同一项认定标准,不重复计算学时。

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学员在培养期间或培养期满后,首次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可以视为已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第十条  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以适当顺延完成或适当减少学时数。

第十一条  建立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系统),对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公需科目学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考核合格的,由学时登记认定系统自动登记学时;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高级研修项目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推送至学时登记认定系统,自动登记学时;参加其他符合规定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可以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请登记认定相应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经登记认定后,生成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登记认定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经授权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时,滥用授权、履责不到位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取消其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继续教育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1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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