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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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区出台办法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赵西娅报道)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和管理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级和下级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引导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

关于学校设立(筹设),《办法》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赁期或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规定;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须符合所申请工种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至少保障2-6人一台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堂、宿舍、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办公场所与教学场所应在同一处。 

人员和师资方面,学校专职管理人员须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教师、管理人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等同等权利。

《办法》明确,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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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