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人社函〔2017〕189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一、决定在自治区“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克拉玛依市和昌吉州,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逐步建立覆盖多群体、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适合本地实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从保障基本需求起步,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实行地级统筹,起步阶段可从县(市)级开始。

2017年4月2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yiliao/201607/t20160705_242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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