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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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564385946/2022-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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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2022-12-21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性: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 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确保评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增强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组织包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申报人所在单位等。

第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负责本地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四条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工作。

第五条  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责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管理服务,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不得泄漏评审专家名单、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遵守回避纪律,凡有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不得参加评审工作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材料,不得借评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申报人违反第四条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

第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条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对有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而未申请回避情形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第条的,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直接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对当年评审结果进行重新评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申报人所在单位等组织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2023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131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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