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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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开巴奴·斯依提卡达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护边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提案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在一定程度上由各级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适度提高护边员待遇”的内容,自治区已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护边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待遇。

一、养老保险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护边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不断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城市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基本建成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较好保障了各族群众基本生活。

护边员可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关待遇。2021年,为妥善解决护边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自治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给予护边员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27号),自20211月起,对60周岁以下、承担护边任务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护边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申请护边员津贴管理单位同渠道申请养老保险补贴,以政府补贴的形式按年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向管理单位领取护边员养老保险补贴。护边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二、医疗保险

自治区已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鼓励和引导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为地级统筹,根据《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喀署办发〔202183号),城乡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政府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账户;普通城乡居民全额缴纳个人缴费,政府对特困、孤儿、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实行定额资助全部或部分保费。2022年,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134号),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各统筹地区将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610元。

下一步,自治区人社、财政、医保部门将继续加强沟通协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求,一是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护边员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引导广大未满60周岁的护边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二是落实好相关惠民政策,发挥社会保障兜底作用。重点落实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护边员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政策。

感谢代表对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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