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232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岳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民办非盈利性职业培训机构”在我区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对应待遇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各级人社主管部门应主动抛开公办与民办的传统成见”的建议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职业技能培训重要的载体,在新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治区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结合学校自身优势,面向社会招生,并通过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等方式,面向城乡劳动力、企业在岗职工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模逐年扩大,年培训总量稳步提升。近年来,自治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同时自治区鼓励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通过“校校合作”的方式开展办学活动,共同培养技能人才。县级技工学校提供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与培训机构共同选派班主任负责培训过程中学员的日常管理,并抓好培训质量的监管,负责做好培训班期档案整理归档等各项工作,培训合格后由区(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县级技工学校,由县级技工学校按照合作协议向职业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经与新疆添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曹学海、新疆和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刘鹏、新疆明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齐彦对接,县级技工学校均向培训机构拨付了补贴资金。不存在县级技工学校冒功领赏、坐享其成的现象。

二、针对“明确民办非盈利性职业培训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属性,加强政策扶持”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民办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属于非盈利性组织,在性质上属于社会组织,不属于中微小型企业。根据自治区房租减免规定,2022年房租减免范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案所讲的新疆添资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等相关民办非盈利性职业培训机构,属于民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不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此不在政策减免范围内。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督促指导各地切实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权益,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鼓励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指导督促各县级技工学校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逐步减少在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对培训机构的依靠,发挥各自场地、专业、师资、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同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定期开展等级评价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不断提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影响力,优化营商环境,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

感谢您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人:赵军  

联系电话:099136896869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人:朱雪瑞

联系电话:09912880070

联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人:李康

联系电话:09912391153

联系单位: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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