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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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94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甄振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保缴纳相关法律问题的提案》(社会建设类第944号)收悉。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破产企业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二)《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三)《关于严格执行破产关闭企业欠缴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98号)规定:养老保险费属于自治区统筹,各地要严格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对依据国家法律、政策破产的企业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各地各部门均无权减免、核销,其他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核销。

(四)《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6号)明确“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整顿或重整期间,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破产清算期间,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经营自救活动,并仍在给职工发放工资,可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及清偿问题

(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劳社厅函〔2001〕286号等法律及政策规定,破产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八十六条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故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应自欠缴之日起加收。

(二)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劳社厅函〔2001〕286号等法律及政策规定,破产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销。个人缴费及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必须足额缴纳,保证职工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三)关于利息滞纳金减免。《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均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滞纳金应由参保单位缴纳,不应由参保职工承担。破产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含滞纳金)可依法依规走核销程序予以核销。

三、关于职工单独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问题

(一)按照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单独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权益。企业缴费划入统筹基金部分可从破产终结后变现资金中清偿或按程序予以核销。

(二)关于医疗保险费缴纳方面,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2〕88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文件精神,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今后将按照自治区医保改革相关工作部署,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

四、关于社保债权的申报主体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2020年10月联合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中明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按照职责分工人社、医保部门继续负责参保登记、人员增减、费用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补费退费业务。所以目前破产企业社保债权的主体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部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三年内将落实到位,税务部门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届时根据国家的要求明确各类业务主体及职责划分。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逐步推进,加强研究社保经办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向国家人社部提出企业破产社会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破产企业职工社保方面业务规程,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再次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联系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人:于 勇 

联系电话:0991-3689089

联系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孙予杰 

联系电话:0991-8801218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孙战学   

联系电话:0991-3689712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兆虎   

联系电话:0991-368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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