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教育指导中心(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并在信封上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592331688@qq.com

联系人:艾尼娃·莫依明

联系方式:0991-36896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条实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数字化管理。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为基础,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学校三级管理网络,区属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籍与入学、注册

第五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教育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年。

(三)预备技师学历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年。

(四)实行弹性学制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新型职业农民、待岗职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的,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年。

第六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新生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 4 月 10 日,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 10月31日,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凡报读技工院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也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参照全日制执行。

第八条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教学的学校,应实施分段注册或连续制注册,同一学校同一专业须保持一致。实施分段注册应按照培养阶段申报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培养计划发生就读学校变更的,应通过学籍变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跨区域招收的学生以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异地教学属于本学校学籍管理,其注册地应为本校所在地。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

第十条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录取学生登记表、基本信息表、学期考核表(含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科成绩、实操考核、实习鉴定表)、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学籍变更情况、毕业生信息表和体检表等。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校归档保存,学生离校时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新生学徒制学生国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的学习材料。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等)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的学生,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取消学籍,并报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备案,区属技工院校直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未经批准,逾期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对于操行总评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处理。

第十六条技工院校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学业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相关要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情况进行的考核,成绩记载入学籍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的,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对于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上体育课有困难的学生,凭医院证明可见习,成绩给予免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的学生,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擅自缺考或禁止使用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修满规定学分的基础上,专业学分达到规定以上的予以毕业,否则以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课程总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第四章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下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学生(表现突出,操行成绩、学业成绩优者),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进入相同和相近专业的高一层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定,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的;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要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依据,专业大类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在同一专业大类内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在本校选择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或转出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在不改变培养层次、学制和专业的情况下,转学程序应当在一、二年级每个学期开学后和放假前两周内办理,转入和转出院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移动处理

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缺课课时数(旷课除外)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离校创业的。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时间,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不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在校生待遇,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并签字确认,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责任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到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在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可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在休学期间,若被发现其他学校注册学习的,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一)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的;

(二)一个学期旷课累计90课时以上的;

(三)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五)依法服兵役保留学籍的学生,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技工院校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审查休学、复学、退学材料真实性,并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申报,各地、州、市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审核。

第六章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

第三十条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应列入实质性教学规划,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以工学交替为名变相安排,顶岗实习时间不超过1学年。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三十一条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并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学校要做好实习去向表和毕业去向表登记,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明确指导教师(师傅)职责,对学生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学校应与合作企业依据工学计划和实施方案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填写实习考核鉴定表,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生经学校批准在顶岗实习期间创业,创业期间与其顶岗实习时间相当。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嘉奖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视其情节和态度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不悔改的。

开除学籍处分,经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生效后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助措施,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全部要求的,应准予毕业:

(一)操行总评成绩合格的;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

(三)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合格的。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

在学生毕业前,学校应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或学生学籍卡。

第三十实施分段教学的应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学生修完相应阶段的课程且考核合格,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非全日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经学校批准,三年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

四十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并由学校出具届实性学习证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补毕业申请,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补发毕业证书。不符合者,不能发毕业证

四十一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开具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毕业证书由人社部统一格式并监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方向)、学制、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                                                                        

第四十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如有遗失,经学生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携带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身份证原件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技工院校运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修改、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技工院校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技工教育,成绩与考核、毕业的各事项均参照全日制技工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内地学生进入我区技工院校就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

第四十本办法自2023年7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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