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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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奖 记功 记大功 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表现突出将奖励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赵春华报道)为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业绩贡献,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树立忠诚担当、敬业奉献、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奖励: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在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获得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自治区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不超过实有工作人员总数的25%、2%。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定期奖励、及时奖励比例(名额)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倾斜,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获得奖励人员的60%。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嘉奖奖励1500元,记功奖励6000元,记大功奖励8000元。一次性奖金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可以结合实际通过健康体检、休假疗养、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多种形式进行褒奖。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考察方式;在职称评审、岗位(职员)等级晋升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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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