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我区今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赵春华报道)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各地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据了解,2022年1月-12月,我区为15.23万家参保单位阶段性降费减负23.93亿元。2023年1月-4月,为15.46万家参保单位阶段性降费减负8.9亿元。

此项政策规定是国家层面为增强经营主体活力,减轻企业负担,减税降费一揽子措施的重要举措,政策保持了持续稳定,从2017年起,已是第6次延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总费率保持在1%(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