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2〕23号)相关规定和要求,2023年9月21日,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了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评审会,对45名申请病退人员进行了医学审查。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评审委员会评审,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16人。现对16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退休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9月26日-10月8日(5个工作日)。对上述鉴定结论如有需反映的问题及情况,请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反映(0991-4685842、4685858)。
附件:因病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员(2023年第十次)(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