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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办指南

  • 2024-11-14 16:40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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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好创新创业工作,改善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人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指南。

一、范围条件

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审批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审批。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备案。向自治区或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

三、有关事项

(一)事前。事业单位与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约定兼职起止期限(兼职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在原岗位的聘任年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事中。一是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二是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办企业期间,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申报均可)、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三是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可获得兼职企业和在职创办企业的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等薪酬,获得的薪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事后。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终止人事关系。

四、业务咨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3689697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

附件:1.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审批表(下载)

      2.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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