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函〔2024〕168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健全完善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一)企业范围。自治区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技能人才规模,有意愿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各类企业,其中,中央驻疆企业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二)职业(工种)范围。各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进行试点评聘,成熟后拓展到其他职业(工种)。
二、岗位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对在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大中型企业的人员可适当减少年限要求;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具体表现为: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或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新疆工匠入选人员、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称号者;
6.国家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选手。
三、工作流程
特级技师评聘由自治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各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证书核发、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以后每年按照以下流程及时间进度安排进行。
(一)申请备案。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备案企业组织技术评估,确认备案企业名单,并为相应企业增量备案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
(二)企业制定评聘工作方案。7月30日前,企业可参照《自治区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样例)》(附件1),结合企业人才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评聘工作方案,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方案需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报属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地(州、市)、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逐级审核确定后向全体员工公开。
(三)组织评审。8月30日前,企业按照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特级技师评审,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申报,企业按照工作方案成立评审小组,组织实施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需将建议入选名单面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评价结果报备。9月10日前,企业将公示完建议人员名单及评审过程材料报属地人社部门。各地、州、市人社部门将汇总表(附件5)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向企业反馈,确认最终名单,并在人社厅官网公示入选特级技师人员名单。
(五)证书核发。10月20日前,企业根据确认名单,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办理有关要求和程序核发证书(证书样式和编码分别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确定,证书编码中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T),并及时上传数据信息,证书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六)任职聘用。企业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2024年度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按照以上工作流程进行,时间节点调整为企业9月30日前完成备案,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方案的制定,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12月20日前完成证书核发,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四、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工作室、研发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获评特级技师人员在申报新疆工匠,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项目中优先给予支持。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是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助协调解决评聘过程中的问题,并加强实施过程的督导,确保评审质量。
(二)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企业要坚持以用为本的原则,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三)开展特级技师评审的企业要从严把握条件,稳妥有序实施,确保评审质量,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监督。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审申报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要建立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根据认定结果合理安排使用技能人才,健全日常和动态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米合古丽·乌斯曼,0991—4180953)。
附件:1.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下载)
2.特级技师证书参考样式(下载)
3.特级技师证书编码规则(下载)
4.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申请表(下载)
5.自治区特级技师评聘企业推荐汇总表(下载)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