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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区内转移接续

  • 2022-12-23 18:51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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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新人社函〔2021〕255号

   第三十七条 参保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应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解读:

    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并年限累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自治区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案例:

    X先生最先是在乌鲁木齐就业落户,并在乌鲁木齐缴纳失业保险,后因工作变动在库车继续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以后想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以为必须是在户籍地才可以申领失业金。

分析:

    根据(新人社函〔2021〕255号) 关于参保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应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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