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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失业人员应停止领取失业金待遇的情形

  • 2022-12-23 18:52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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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新人社函〔2021〕255号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待遇支付: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政策解读:

   失业人员有这些情形的,应该停止领取失业金待遇,一、找到新工作就业的;二、征兵入伍服兵役的;三、移民境外的;四、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的工作的培训的。

    案例:

    刘红是一名幼师,找了一份私立幼儿园老师的工作,在此单位上班两年,单位给她缴纳社保两年。由于此幼儿园经营不善,托管幼儿人数减少,幼儿园裁员裁掉了刘红。刘红申请上了失业保险金,领取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又重新找上了一份工作。停止了失业金的发放,她打电话咨询,能否继续领取失业金?

    分析:

根据文件依据,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待遇支付:(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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