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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指导意见

  • 2022-10-08 13:38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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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提升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发挥技能竞赛在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根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时代技能人才工作部署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提高竞赛工作能力和水平,吸引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推进自治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引领原则。对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标准,创新组织形式,推动赛训展结合,打造创新型、示范性、引领性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2.公平公正原则。将公平公正作为办赛的生命线,科学制定竞赛技术规则,严把技术标准和评判关键环节,加强对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

3.高效节俭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办赛宗旨,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竞赛组织运行工作效能。

4.绿色安全原则。倡导绿色、安全的办赛理念,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竞赛活动,借鉴世赛、国赛有益做法,确保大赛安全有序、科学规范。

5.开放多元原则。鼓励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扩大职业技能竞赛覆盖面,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扩大竞赛影响力。

(三)主要目标。健全以世赛和国赛为引领,以自治区竞赛为龙头,以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各地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以企业院校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教,将职业技能竞赛打造成为高超技能展示平台、社会风尚引领平台、技能新疆创建平台。

二、强化竞赛管理

(四)明确管理机构。自治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职业技能竞赛有关工作。

(五)构建管理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级和各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和综合管理。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职业技能竞赛备案和综合管理。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要建立健全本级竞赛组织管理体系,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规范竞赛活动。

(六)实行分级分类。自治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按层次分为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和企业院校比赛三级。按类别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综合类竞赛为一类竞赛,一般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牵头组织;单一行业(系统)举办的竞赛为二类竞赛,一般由各有关部门或行业(系统)牵头组织。企业院校举办的竞赛不分类。

1.自治区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是自治区最高规格赛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每两年举办一届,冠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XX届职业技能大赛,参照国赛举办。自治区级一类、二类竞赛,可冠以新疆自治区的名称,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同一级别竞赛。

2.地(州、市)级。地(州、市)级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参照自治区级竞赛确定,各县(市、区)举办的竞赛可纳入地(州、市)级二类竞赛,可冠以“XX地(州、市)“XX县(市、区)的名称。

3.企业院校比赛。企业岗位练兵、院校比赛是开展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院校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能比赛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院校自行确定,可冠以企业、院校的名称。

三、规范备案登记

(七)建立申报制度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履行申报、发布程序。

1.计划申报。各部门、单位、行业协会于每年1月中旬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本年度竞赛计划,明确竞赛名称、竞赛职业(工种)、主办单位、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自治区直属院校于每年1月下旬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本年度竞赛计划。

2.计划发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申报情况,统筹赛事安排和赛项设置,于每年2月份公布竞赛年度计划。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须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或变更竞赛活动,并做好后续有关工作。

(八)执行备案制度举办一类二类竞赛,由主办单位在启动竞赛60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需提供申请备案报告、备案登记表、竞赛通知、竞赛技术标准等材料。对备案材料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备案登记。

四、严密组织实施

(九)健全赛事组织体系

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实施保障单位及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实施保障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和人员等支持,协助承办单位保障赛事平稳有序开展;实施保障单位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做好竞赛期间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2.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决定竞赛重大事项,监督检查赛事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赛事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组建技术保障、后勤保障、展示交流、社会赞助、疫情防控、新闻宣传、监督仲裁等工作小组。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十)明确竞赛组织要求

1.自治区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不少于30人;自治区级二类及以下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不少于20人。

2.申请举办竞赛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具有办赛必要的经费,具备办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3.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开闭幕式、技术培训、比赛过程、技术点评、新闻宣传等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高效,突出竞赛主题特点。鼓励竞赛同步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交流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4.探索市场化办赛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的办赛管理模式,完善社会赞助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办赛的积极性,创立竞赛品牌。

5.参与竞赛的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组织实施、安全防护、疫情防控等各项保障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十一)科学设置竞赛项目。竞赛项目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各竞赛主办单位应紧贴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产业布局,选择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影响面大、发展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新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自治区级竞赛项目设置要紧密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同时对接世赛、国赛竞赛项目,统筹设置、及时调整。地(州、市)、县(市、区)组织开展的竞赛,应对接自治区竞赛项目,同时结合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设置。企业院校比赛对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行业技术标准设置竞赛项目。鼓励主办单位组织开展新产业、新职业竞赛。

(十二)规范竞赛命题标准。竞赛项目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1.自治区级一类、二类和地(州、市)级一类竞赛命题标准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地(州、市)级二类竞赛命题标准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企业比赛可根据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

2.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选拔赛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十三)完善竞赛选拔机制。自治区级竞赛原则上分县(市、区)初赛、地(州、市)选拔赛和自治区决赛三个阶段。地(州、市)级竞赛参照自治区级竞赛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报名等情况推荐参赛选手参加国家级竞赛要根据国家赛事要求举办自治区级选拔赛,也可根据实际报名等情况推荐选手参加比赛。主办单位应组织参加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的选手开展赛前集训。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赛。

(十四)做好裁判遴选管理。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经验的人员执裁,并做好人员管理,确保执裁过程公平、公正。

1.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自治区级竞赛的裁判员应具有执裁自治区级及以上竞赛活动的经验,地(州、市)级及以下竞赛的裁判员应具有相应执裁经历。

2.各赛项裁判组原则上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任裁判长,实行裁判长负责制。

3.裁判员执裁实行轮换制,相同职业(工种)每次执裁轮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与参赛选手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裁判员应回避。

(十五)做好赛后归档备案。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竞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申报表、竞赛情况汇总表和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落实奖励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获奖选手、教练及在竞赛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1.每个赛项可设置金、银、铜奖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原则上每个等次名额分别不超过1名、2名、3名,双人赛或团体赛按照团队设奖。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成绩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

2.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教练,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可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等。

3.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职工)优先推荐参评开发建设新疆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由相关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证书和奖章,称号不重复授予。

4.选手在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不能连续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

5.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表现突出的裁判员、工作人员、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技术(物资)支持单位以及实施保障单位可颁发证书或奖牌等。

(十七)鼓励积极投身赛事。裁判、教练、场地负责人、技术支持等人员参与办赛工作,所在单位应计入其日常工作量,纳入职称评定、业绩评价、年度考核等评审考核因素。对在办赛工作中能力突出、表现优异者纳入自治区竞赛专家人才库,在申报高技能人才有关项目中优先推荐参评。

(十八)加强竞赛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各单位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建立教练、专家、选手、办赛组织人员等各类人才专业化培养和发展机制,积极培育专业办赛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地、各单位竞赛专家人才库,动态更新。定期举办竞赛组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班,提升办赛质量。

六、扩大竞赛宣传

(十九)扩大竞赛推广宣传。全面推广集中开放、赛展演相结合的办赛模式,将竞赛打造比赛、展示、交流、观摩为一体的技能交流平台。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角度、多形式宣传,提高竞赛影响力。总结、宣传并推广各类竞赛的有益做法、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推动竞赛成果转化。倡导建立完善竞赛成果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同时依托高水平的技能竞赛,发挥其要素集聚、交流促进和经济带动作用。

七、保障竞赛经费

(二十一)健全竞赛投入机制。建立政府投入、单位自筹、社会赞助等相结合的多渠道竞赛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原则,科学合理安排竞赛相关经费。主办单位按照务实、节俭、高效的要求,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和制度,做到节俭办赛、廉洁办赛。

(二十二)加强竞赛经费管理。竞赛主办、承办、协办及实施保障单位应按规定列支办赛经费,加强竞赛经费使用管理,落实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要求,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各级各类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从事相关营利活动。竞赛经费可用于竞赛所需的设备设施、仪器耗材购置及租赁、竞赛场地改造、专家教练裁判聘请、竞赛宣传、赛事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教练选手生活补助、赛事组织实施、奖金及与赛事相关的其他开支。

(二十三)明确赛前培训补贴。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综合性培训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选手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赛前培训实训的,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实施单位培训补贴。补贴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实施保障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为实施单位。

(二十四)加大集训基地建设力度。依托全区有条件的企业、院校,建立一批自治区级竞赛集训基地,争取更多世赛中国集训基地落户新疆。鼓励地(州、市)、县(市、区)建立地(州、市)级、县(市、区)级竞赛集训基地,搭建集训基地交流平台,推动竞赛集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协同发展。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强化校企合作集训方式,打造技术技能与综合素质并重的训练模式,加强集训管理,提升训练质量。

八、加强竞赛监管

(二十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监督竞赛计划实施。竞赛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要根据实际需求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或监督仲裁组,对竞赛全过程实施监督,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对赛事管理不善或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取消下一年竞赛申报资格。对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工作人员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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