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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 2022-11-1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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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于2011年7月在A地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正常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在全国稽核大数据对比过程中,发现李某在B地也正常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存在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情况。

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向李某就其基本信息和领取待遇情况进行了核实,在核实确为重复领取情况后,并征求了李某本人的意见,李某确认保留上海市待遇后,主动退回了A地重复多领的养老保险金,A地社保经办机构也按规定终止李某在新疆的养老保险关系。

案例分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暂行办法》实施之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相关问题解答

1.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哪几种情形?

答:一是制度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制度内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三是跨制度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四是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是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六是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如果发现重复领取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经稽核确认重复领取待遇的,一般按照3个步骤处理,分别是告知、协商、清退。

告知适用3种情形:一是对于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优先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对于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限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对于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协商适用的2种情形:一是制度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二是跨制度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清退的2种处理方式:一是当事人退还多领待遇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二是当事人确实难以一次性退还多领待遇,可以签订《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申请在待遇保留地的养老金中协助抵扣。

3.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5.如果拒不退还多领取的待遇,会有哪些处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活着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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