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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2021-08-23 13:21
  • 来源:新疆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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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2021年8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院校教师

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干部院校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干部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等方面存在问题者,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助理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从事本门学科教学或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教学工作或具有从事教学辅助工作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教学工作效果良好或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受到好评;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写出理论文章、调查报告、教学总结、继续教育工作总结等;能够按要求完成学校或基地规定的工作任务。

2.从事教学辅助工作具备2个以上班次的带班经验且带班人数不少于100人。

第九条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了解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具有一定的相邻学科、专业和现代新科技知识,并能在教学工作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加以运用;从事教学辅助工作熟练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知识,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掌握本门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能够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或参与本门学科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2次以上。具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的工作经历1年以上或5次以上。

2.积极承担教学或培训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或培训工作量。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专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70个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20个课时。继续教育基地专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10个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5个课时。从事教学辅助工作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授课不少于15课时。

3.具有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担任助理讲师职称以来,公开发表或撰写论文、调查报告等1篇以上;教学辅助人员公开发表或撰写论文、工作总结、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讲师职称满5年。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讲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门学科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门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比较广博的相邻学科知识,在教学工作中灵活运用;从事教学辅助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运用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教育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教学经验较为丰富,指导青年教师胜任不同层次、不同班次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或主要负责本门学科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3次以上。具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的工作经历3年以上或15次以上。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专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80个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25个课时。继续教育基地专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20个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10个课时。从事教学辅助工作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授课不少于25课时。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按要求完成规定科研工作量。取得讲师职称以来,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撰写论文、调查报告等2篇以上;教学辅助人员在地州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撰写论文、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3篇以上。

第十一条 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讲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学科系统的、深厚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门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具有广博的知识,灵活运用于教学、科研和继续教育工作中;对实际问题有较高的分析能力,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在人才培养或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理论知识和研讨性专题课的能力,指导青年教师或研究生,教学效果优秀;或主持本门学科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4次以上。具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的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30次以上。

2.积极承担教学或培训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规定教学或培训工作量。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专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100个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35个课时。继续教育基地专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30个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平均上课不少于15个课时。从事教学辅助工作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授课不少于35课时。均需提供本人2门完整授课视频。

3.对本门学科某一个专门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学术造诣较深,是本门学科带头人,在理论界有一定的影响。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成绩显著。担任高级讲师职称以来,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全国专业学术讨论会,论文被收入论文集。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教学辅助人员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撰写论文、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5篇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院校(中等专科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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