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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22-10-10 20:50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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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精神,现就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新疆中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

(二)试点职业(工种)。各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二、岗位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具体表现为: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大国工匠类称号者。

三、工作程序

特级技师评聘由我厅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各企业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证书核发、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试点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附件1),明确职业(工种)范围、评价标准、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新疆中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方案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我厅审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方案需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报我厅审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方案需经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报我厅审核。

(二)组织评审。试点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通过审核后,企业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申报。试点企业按照工作方案成立评审小组,组织实施评审,并设置监督小组,对评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公示核准。特级技师评审结果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我厅,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准为特级技师,由自治区公布名单。

(四)证书核发。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试点企业颁发。证书样式和编码分别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确定。试点企业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办理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上传数据信息,证书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五)任职聘用。试点企业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工作室、研发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优先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新疆工匠培养项目技能导师等。

(三)对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优先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新疆工匠培养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帮助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并加强实施过程的督导,确保评审质量。

(二)试点企业要从严掌握,稳妥开展,不搞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要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形成一套完整制度体系,为其他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提供借鉴。试点企业请于1225日前将评聘试点工作总结和制度体系报我厅。

(三)其他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学习领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精神,广泛宣传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各地于1215日前将《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申请表》(附件4)报我厅,自治区将于明年全面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徐立峰

0991—3689691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米和古丽·乌斯曼  0991—4180953

附件:1.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方案(模板)(下载)

      2.特级技师证书参考样式(下载)

      3.特级技师证书编码规则(下载)

      4.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申请表(下载)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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