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 2021 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据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有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等3项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是伤残一级每月增加 220 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 212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3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 170 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50元,六级每月增加145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114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72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是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245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204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160 元。(全媒体记者:辛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