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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退休年龄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是否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022-11-26 19:31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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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在某企业传达室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因工作需要决定留用他,征求本人意见,他亦同意。

一天,赵某骑车下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导致左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后,赵某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遭到单位拒绝,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认为,赵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他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在其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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