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新人社发〔2011〕101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政策解读: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工作的,这两个单位应该分别为这个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了,要由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的责任
案例:
李先生家庭经济困难,同时在A、B两个地方打工,在A地的工作途中,李先生不慎从楼梯上滑倒,从楼梯滚下来后造成多处骨折,现在医院住院治疗,李先生的家人联系到A单位,申请工伤,但是A单位得知李先生除了在他们单位工作以外还在别的地方工作后,以此为由不接受李先生家人申请的工伤,A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
分析:
不合理。根据新人社发〔2011〕10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A单位已经为李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并且李先生发生工伤的地点是在A地,所以A单位需要受理李先生家人提交的工伤申请,为李先生办理工伤认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