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2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栾志刚、张文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允许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女性自愿延迟退休的提案》(第1200号)收悉。该《提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在我国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处于经验丰富、创造力强的阶段,充分利用好这一群体的创新创造价值,相应延迟女性退休年龄,是一种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为充分发挥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国家和自治区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及职称政策进行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退休政策

一是正常退休政策。2015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5〕11号),其中规定,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是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专字〔1992〕57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副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70周岁。

二、职称政策

一是2012年,印发了《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女满50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周年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是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职称评审专家库,担任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

下一步,我们会按照国家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关注。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人:李杏莉   

联系电话:0991-3689708 1399910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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