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对全区劳动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承办全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
五、承办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承办中央驻疆企业职工非因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七、处理全区各地州市劳动的能力鉴定机构呈报的疑难、争议问题;
八、组织全区疑难、典型案例的劳动能力鉴定评审工作;
九、定期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