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原参保单位应当关注哪些职业年金个人权益?
发表时间: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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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原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有哪些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要关注?
敲重点:您如有以下所列情形的职业年金相关业务未办理,应及时联系原参保单位尽快办理,以免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一、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其职业年金以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由原参保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拨付记实。
1.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
2.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
3.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
4.出国(境)定居、死亡。
5.辞职、辞退。
二、职业年金补记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四、特别提醒
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单位变动、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是参保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